[摘要] 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明确:房产继承、赠与直系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无偿受赠房屋者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缴个税,税率为20%!
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房产继承、赠与直系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无偿受赠房屋者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缴个税,税率为20%!
房屋无偿赠与子女免征个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等直系亲属,以及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者、法定继承人等情况,不对当事双方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外人无偿受赠房屋税率20%
《公告》明确,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方面,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指出,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
获得网络或要缴纳个税
随着新消费时代的到来,网上转发领等促销操作也多见于外卖等各种行业。对于此类所得,《公告》明确,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不征收个税。至于亲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例如微信等网络,也不在个税征税范围之内。
需要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税的包括: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公告》也明确,礼品收入的范围包括网络,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获奖个人应缴纳个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不征收个税。
废止6类“其他所得”征税政策
除前述3类房屋继承情况、商家代金券和亲友微信外,《公告》还对6类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
具体包括:银行部门以超国家规定利率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基金利息颁发的荣誉奖金、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利息、个人因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以及房企因双方协商解除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据人民日报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