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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首先须解决一些法律问题

经济参考报  2016-05-24 10:55

[摘要] 2013年的中央1号文件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现在在确权过程中出现的几个问题应引起注意。

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张晓山在日前举行的“新常态背景下中国农村发展与治理学术研讨会”上表示,2013年的中央1号文件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现在在确权过程中出现的几个问题应引起注意。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是在农村土地制度变革顶层设计相对滞后的背景下开展的。有些地方土地确权后的承包证在承包期限一栏就写着“长久不变”几个字。但是“长久不变”的具体政策涵义、“长久不变”与农地二轮承包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中央政策尚未做出具体规定。

此外,农土确权还受到现行法律规定的承包期以及承包期内承包关系的制约。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现在农地二轮承包期一般是在2027-2028年到期,也就是现在距离到期还有约13年。据调查了解,当前已经开展确权试点工作的农村地区,普遍做法是沿袭二轮承包的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后,颁证的期限是到2027或2028年。

确权如要体现“长久不变”,必然与现行法律规定的承包期以及承包期内的承包关系发生冲突。承包期限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关切程度和预期必然不同。还剩13年的承包期和50年承包期或70年承包期,农民群众的关切度和预期会有较大差异,这将直接影响他们参与确权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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