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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有了新标准

荆州晚报  2015-12-22 11:20

[摘要] 记者昨日获悉,随着居民医保待遇逐步提高和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居民与职工医保待遇差距正在逐步缩小。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我市结合实际,适当调整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

记者昨日获悉,随着居民医保待遇逐步提高和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居民与职工医保待遇差距正在逐步缩小。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我市结合实际,适当调整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

从2015年起,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18 周岁以下居民及学生每人每年70 元,18 周岁及以上居民每人每年210 元,低收入家庭60 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120 元。2015 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部分,在征收2016年居民个人缴费时一并征缴。

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90 日(含出生当日)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90 日后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普通门诊统筹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筹资总额的15%筹资,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门诊统筹基金单独建账,统一管理,不建立个人账户。

从明年1月1日起

进城落户农民可参加城镇医保

楚网讯(记者陈梦)为切实维护各类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省人社厅等四部门近日转发了《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的通知。记者昨日从市医保局获悉,我市从明年1 月1 日起将执行该办法。

据了解,进城落户农民是指按照户籍管理制度规定,已将户口由农村迁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参加相应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参加就业地职工医保,也可以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其他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在落户地参加居民医保,执行当地统一政策。对参加居民医保的进城落户农民按规定给予参保补助,个人按规定缴费。

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或居民医保的进城落户农民,实现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再享受原参保地新农合或居民医保待遇。

在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方面,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等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后,转入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参保人申请,通知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转出地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在参保人办理中止参保(合)手续时为其开具参保(合)凭证。参保(合)凭证是参保人员的重要权益记录,由参保人妥善保管,用于转入地受理医保关系转移申请时,核实参保人身份和转出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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